因此我国的宪法实施主要是通过政治性实施与法律性实施的二元路径进行的并且政治性实施构成了宪法实施的主要方面。
正因如此,佛教的影响渗透至泰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对泰国宪政产生了巨大作用。更值得一提的是,泰国宪法所规定的大不敬罪(Les emajeste )为泰国国王处于优越与至高地位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当时所建立的政府虽然类似西方国家的议会内阁制,但是议会并不享有实际权力,政府也受制于人民党,所以此时的泰国实行的是人民党一党专政{30}。自1932年泰国政体改变之后,泰国的政治发展史就是一部军事政变和军人政权统治的历史{10}。1958年军事强人沙立政变成功之后,所建立的政权就是在泰王拉玛九世和支持下而获得合法性,也正是在泰王支持下获得了此后长达13年的稳定。军人与政府部门发生摩擦。从政变再到政变,从终点似乎又回到起点,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由于当时的泰国当政者与国王再度联手,于父权主义理念上达成共识,建立起父权主义宪政治理形态,由此形成泰国长达13年(1959-1963)的稳定,也彰显父权主义传统在泰国的生命力。1951年12月,泰王拉玛九世回国,回国之后的泰王即刻正式公告1932年宪法恢复实施,这也透析出重振王权的信息{4}。但在什么是宪法实施、如何实施宪法等问题上,我国宪法学界一直有着不同的看法。
可以说关于宪法实施问题也是目前相关宪法学教材中表述最为不一致的部分。[10] 可见,这种政治纲领或政策不仅对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整个宪法运行的过程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政治纲领或政策的过程。当然,这种审查首先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审查内容也是特定的政治行为。而这些也都是我们今天所要求的宪法实施的核心问题。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决策过程中,片面追求地方的经济发展,忽视了决策内容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那些造成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往往有红头文件上的依据,所以即便是信访机构也是难以处理的。
其实就我国宪法而言,宪法的政治性规范不仅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且就规范效力而言是以政治性规范统领和指导法律性规范。进入专题: 宪法实施 政治性实施 法律性实施 。那么为什么我们今天依然会对这个问题有如此大的争议呢?问题的关键可能还是在于如何理解和看待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内涵以及路径上。而后者更多的是属于法律性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原则也无法得到贯彻实施,宪法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也成为具文。从法律上而言,这是保证执政党根据宪法的要求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执政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确保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三)政治性审查的基本内容 执政党的具体行为固然也应当遵守宪法、符合宪法但对具体行为的规范是由执政党的党纪党规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对于违反者可以根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违反党纪的依照党纪党规进行纪律和组织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公开发布可以说是初步建立了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査机制明确了审查的主体、范围和内容。
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们首先是通过政治手段进行调整(只有那些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规范,才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其保障措施首先也应当是政治层面而非法律层面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政治性实施的两个基本特点:为了保障政治性规范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机制。因此我国的宪法实施主要是通过政治性实施与法律性实施的二元路径进行的并且政治性实施构成了宪法实施的主要方面。
国家的一切活动包括立法活动,都要受到政治原则的规范与约束,这本身也就是这种规范的实施过程。首先《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宪法依据是现行《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但为什么关于我国当代宪法是否得到实施的问题会有争论呢?原因就在于对宪法实施内涵的理解上。不论什么人违反宪法都是不能容许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本身又具有纲领性的特点,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也规定了为实现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任务而制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步骤。而从当代中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言其主要动因往往都是政治纲领或政策的变化。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问题一直是我国宪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些学者否认我国宪法,尤其是宪法中的政治原则可以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所谓宪法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使宪法规范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以1954年宪法为例,1954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它将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并且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要求,提出了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按照目前来说最具权威性的应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中的观点。
对于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但从这两部规定的内容来看就审查的方式而言基本上还是属于事先审查和主动审査。
[1]而宪法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和规范当然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所以宪法实施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为实现宪法所规定的纲领性目标和任务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实施宪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行为是政治性而非法律性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二)如何看待我国自1954年宪法以来的实施问题 自1954年宪法制定时起,我国的宪法实施问题就一直受到关注,并在宪法起草和制定过程中不断被提了出来。
1982年宪法在宪法文本中对宪法实施作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实宪法作为政治法其规范效力首先体现在政治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来自于它的政治效力。
毛泽东在谈到年宪法的原则时指出,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由于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这种政治领导是对国家事务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方面的领导,这种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相关文件等途径实现的。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由于政治性规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仅指引和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而且指引国家的立法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政治活动)。
因此在执政党内部构建科学完善的政治性审查机制对于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推进宪法实施是至关重要的。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专门谈到了宪法的实施问题,并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由于包括党法党规在内的政治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复杂的有些问题在事先审査过程中不一定能够被发现,所以,在健全事先审査和主动审查制度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査的机构和程序,构建完善的审査机制,应当是未来我国宪法实施的政治性审査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体制和架构而言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一)二元审查机制:政治性审查与法律性审查 政治性规范是执政党的政治理念、执政方针通过宪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性规范实施的形式相对比较宏观与抽象,相关的政治原则、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就是政治性规范实施的重要形式具体的实施效果可能与实施本身没有很大的关系。
这些政治性规范的实施,固然要通过相关立法,但主要是通过政治性的路径实施的,而且相关立法行为本身也就是这些规范的实施过程。因此,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政治制度出发,对于包括执政党行为在内的审查,应当由执政党内部的特定的政治机构进行。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首先是执政党相关政策的调整和决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没有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一)宪法实施:实施什么 从当代中国制(修)宪的历史进程来看,宪法实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什么,二是如何实施。